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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S认证追溯准则

GRS认证追溯准则

有关产品运输和证书使用的准则和规定

1.1 对于准备进入GRS 体系的材料或者在受GRS 认证的公司之间运输的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所装载之物被替换或者污染。同时必须提供出货的发票或者运输单据(比如提单等)。

 

1.1a 出货的发票或运输单据需载明以下内容:

-被认证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发货人或收货人。

-被装运产品的名称和数量/体积。

1.1b 对于准备进入GRS体系的原料必须有相应的原料声明来证明。原料回收商或中间商使用的原料是通过不同供应商处收集并加入GRS体系中,则必须GRS原材料声明文件来证明,并载明以下内容:

- 被认证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 GRS声明的实体单位签字;

- 供应商的名字和地址以及对应的原材料数量;

- 原材料供应商遵守当地劳动法规的声明文件;

这些文件必须能保证在原材料进入下一生产链或最终产品过程中的可追溯性。

 

有关采购产品控制的准则

2.1 收到GRS认证的产品或GRS认可的原料,受认证公司有义务检查:

- 包装或容器随附的单据是否提供了准则1.1中提及的具体内容;

- GRS 受认证产品或者有GRS 声明的原料的总体状况和/或质量;

- GRS 受认证产品或者有GRS 声明的原料的数量;

- 原料供应商遵守当地法规。

参与认证的公司必须明确地记载检查结果。如果检查时,对相关产品是否遵守上述规则产生怀疑,则只有等到怀疑解除且证明符合上述规则,才可以开始对该产品进行处理。在此之前该产品不得卸货,除非对之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基于以上GRS 的管理,以保证整个生产线的完整性。

 

2.2 该回收产品的生产厂家和/或收集者必须从对进入GRS 体系的GRS 原材料(或者产品)的供货商处取得一张书面的声明书并对之进行验证(该声明须和合同相关联)。

 

2.3 原材料来源于可证实的政府或私人回收标准,并提供相关文件表明相关认证已进行,并被批准加入到受认证体系中。这些产品均被视为合法的GRS 声明原料。

 

2.4 作为回收产品(无论是消费前产品或消费后产品)的卖家必须从所有购入产品的公司处取得有效的交易证书并对之进行确认。收到产品之后该受认证公司必须检查包装或者包装容器的完整性,而且必须根据标签/声明文件记载的信息对产品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审核(声明的格式可以从CUC 获得)。如果对产品的来源产生任何疑问,则只有对该产品澄清疑问之后才能付诸处理或者包装。

 

2.5 为了跟踪提供的GRS 材料(原料)的数量,受认证公司必须对提供的GRS 材料(原料)进行监控和追踪。

 

2.6 该公司必须保存原文件至少5 年,这些文件证实了购入产品的(GRS)状况,包括:随附产品的单据,以及各证书的副本(由一家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签发)。

 

有关管理的准则

3.1 受认证公司需保证审核员可以从事以下事项:

3.1a 对所有交付给某特定单位原料的源头、来源、性质、数量以及使用情况进行追踪;

3.1b 对所有离开某特定单位的产品的源头、来源、性质、数量以及目的地进行追踪;

3.1c 对所有内部废料的源头、来源、性质、数量以及目的地进行追踪;

3.1d 对于备产的GRS 材料的来源、性质、数量、添加剂,用于制造的物质和成分进行检查。包括对源自认证和非认证来源的材料的比率的计算,对消费前废料和消费后废料的比率以及采购的数量和在受认证公司自己的资源数量比率的计算。

3.2 该受认证公司必须对收到和交付的所有产品的性质、数量、来源和/或目的地(包括相关买家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交货的日期)进行存档。

3.3. 该受认证公司必须保存在装运时签发的GRS 声明文件,或这些GRS 声明文件的副本。对于生产厂家,则包括声明文件以及任何适用的交易证书。

3.4. 该受认证公司必须能进行总量平衡计算并存档(标准5 中所述)。

 

有关质量控制的准则

4.1. 受认证公司必须制作GRS 文件系统计划,该计划应对整个过程进行说明,包括风险点和流程图。

4.2. 受认证公司还应建立并执行确保产品质量的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在处理和制作之前,期间以及之后对所有的原材料,所有的半成品和所有的产品进行追踪和识别。在储存和加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遭受外来材料的污染或者同已遭受同外来材料污染的产品相混合之类的风险,因此必须对这些风险点进行识别和记录。必须以文件形式阐明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并严格执行。

4.3 GRS 产品的运输工具必须卫生清洁,以避免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生产的产品混合和污染。

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的时候,有必要从运输公司处获得一份书面声明。该书面声明应指出装载车辆或工具已经经过彻底地清洁、消毒。而且受认证公司(发货人)还必须对装载车辆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报告必须根据需要随时能提供验证。

4.4. 原材料以及产品(半成品)的规格说明应进行记录,并且相关人员可以及时获取。

4.5. 任何外部的储存场所应视为工厂设施的一部分,所以适用工厂设施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该储存场所。

 

与使用总量平衡计算方式计算GRS 材料和非GRS 材料之间的数量比例相关的准则

5.1 为了成为GRS 体系的一部分,所生产的材料的一部分(以体积或重量度量)必须来自于经GRS 认可或者认证的原料供应商,并且100%不含任何污染物质。GRS 材料的年度总数量是通过总量平衡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

{ΣX - ΣY ΣZ} {ΣA ΣB - ΣC ΣD ΣE} = 0

ΣX= 收到的GRS 回收材料的年度总量

ΣY= GRS 回收材料仓储(生产、外运、测试)年度总量

ΣZ= GRS 回收材料使用后的库存年度总量

ΣA= GRS 回收材料用于生产的年度总量

ΣB= GRS 原材料(辅料,其他纤维,刺绣等)用于生产的总量

ΣC= 生产过程中总损耗量

ΣD= 库存中拒收或质量检验后卖出的原材料总量

ΣE= 出货或库存成品的总量

GRS 年审时应对该数据进行核查,这些数据必须与合同相一致。大于5%的偏差将视为与合同不一致,并且可能被排除在GRS 认证体系之外。废料百分比应包含在总量平衡计算之中。受认证公司必须明确说明在整个申报GRS 产品中使用的消费前和消费后废料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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