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ark行为守则(中文版)
来源:中国验厂网 发布时间:2013-1-28
Primark行为守则
Primark 作为国际性服装零售行业的领导者和开拓者,致力于从不同文化和经济性质的国家采购高质量的产品。
Primark 承诺要求产品生产需符合 Primark 行为守则,这守则与联合国宪章章节IX,文章 55 是一致的。
所有 Primark 的产品供应商将被要求执行 Primark 的行为守则。“供应商”包括我们的承包商,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对那些违背了这行为守则的供应商我们将与之一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员工福利。对于那些违反这行为守则或不愿意改进的供应商,我们将保留立即与该供应商中止合作的权利。
这行为守则是强制性的要求并且将会进行审核。为达成这目的,Primark 希望供应商采取开放的态度对待即将进行的监督并且对自我或者第三方雇用的审核员提供完全的支持。
Primark 供应商指引修改於 ETI 基本法规 04.0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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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可使用强制劳动力、受关押劳动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劳动力。
1.2 雇员不应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把他们的身份证件交给雇主,在给出合理的预先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开其雇主。
2.1 所有雇员毫无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组成其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力和进行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
2.2 雇主对于工会的行为和他们的组织活动,要采取开放的态度。
2.3 不能歧视职工代表,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场所执行其职工代表的职能。职工代表包括通过选举产生的职工委员会会员,职工可以在保密的情况下向职工委员会提出他们在行为守则所关注的事情。
2.4 在自由结社和劳资谈判的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进而不是防碍建立独立自由的结社和劳资谈判的类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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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要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要考虑到该行业的普遍常识和任何特殊危险性。 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由于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尽可能而又实际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各种危险因素。
3.2 应对雇员进行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健康和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对于新的和改换工种的雇员要重复进行。
3.3 要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提供存放食品的卫生设备。
3.4 采用本法规的公司,应该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对健康和安全负责。
4.1 Primark 希望能与供应商分享关于环境的承诺,所有活动符合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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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不能招收儿童作工
5.2 所有公司要制订或参与并资助使任何被发现用作童工的儿童接受高质量教育直至不再是儿童为止的政策和项目。儿童和儿童作工的定义在附录中给出。
5.3 不可雇 用儿童和 18 岁以下 青少年在夜间或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5.4 这些政策和程序必须与相关的 ILO 标准条款一致。
6.1 每个标准工资周期所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要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以高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所付工资应足够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支配的收入。
6.2 在所有雇员开始工作之前,要为他们提供书面和易于理解的工资及雇佣条件的有关信息,并且在每次支付工资时,要为他们提供本次工资涵盖期间的工资详细情况。
6.3 不允许扣除工资作为一种纪律约束措施,也不允许在未经顾员同意下,从工资扣减法律订明可代收的费用。所有纪律约束措施都必须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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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以对雇员提供强保护者为准。
7.2 不能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 48 小时,并保证平均每 7 天内至少休息一天。
7.3 加班时间必须是自愿的,且每周不能超过 12 小时。不能要求经常加班,且必须给予加班费。
8.1 在雇佣、补偿、培训、提升、辞退或退休方面,对任何人都不能因其种族、社会地位、国籍、信仰、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性观念、所属工会和所属政党进行歧视。
9.1 在尽可能的程度上,所进行的工作必须以按国家法律和常规所建立的、被正式 承认的雇佣关系为基础。
9.2 对受劳工或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保护的、建立在正规雇佣关系之上的对雇员的优惠,不能通过 使用劳动合同、分包合同或者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通过不想真正传授技 术或提供正规雇佣关系的学徒项目来取消,任何类似优惠待遇也不能通过过度使用固定期限的雇佣合同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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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禁止使用人身虐待或体罚、或以人身虐待相威胁、性骚扰或其他骚扰以及恶语或其 他形式的恐吓。
11.1 Primark 承诺遵守业务采购地的法律法规,并且不会有意违反那些法律法规。
11.2 Primark 不会采用那些有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供应商。
儿童
未成年工
童工
是指 15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当地有关最小年龄的法律规定了比此高的、可以工作或接受义务教育的最小年龄,在此情况下,要采用较高的年龄限。但是,如果当地最小法定年龄为 14 岁,且属于 ILO 第 138 条中为发展中国家所规定的例外条款,则采用这一较低年龄。
任何十八岁以下至以上法定年龄范围内的工人。
是指由儿童或由年龄小于上述定义中所规定年龄的 少年人所从事的工作,并且此等工作具有危险或影响儿童或少年的教育,或对儿童或少年的健康或体力、智力、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有害的劳动,这是不符合相关 ILO 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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