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道德贸易(ETI)守则
来源:中国验厂网 发布时间:2013-1-28
英国道德贸易(ETI)守则
1.有选择的雇佣关系
1.1 不可使用强迫劳动、受关押劳动和非自愿的囚犯劳动。
1.2 雇员不应该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把他们身份证件交给雇主,在合理的预先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开其雇主。
2.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力。
2.1 所以雇员毫无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组织其它自己选择的工会和进入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
2.2 雇主对于工会活动及其组织活动,要采取开放的态度。
2.3 不得歧视工人代表,他们可以利用其工作场所执行其工人代表的职能。
2.4如果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雇主促进而不是妨碍,提供类似形式实现独立而自由的结社和劳资谈判。
3.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
3.1 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要考虑到该行业的普遍常识和任何特殊危险性。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由于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切实可行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各种危险因素。
3.2 应对雇员进行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安全卫生培训,这种培训对于新的和调动工种的雇员要重复进行。
3.2 应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提供存放食品的卫生设备。
3.4 所提供的住宿条件,要保证清洁、安全并且满足雇员的基基要求。
3.5 采用本守则的公司,应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代表负责安全卫生工作。
4.不得使用童工
4.1 不得再招童工。
4.2 所有公司要制定、参与并资助童工救济政策和项目,使任何曾经做过童工的儿童接受正常的教育,直至他们不再是儿童为止。
4.3 不得安排儿童和18岁以下青少年在夜间或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4.4 这些政策和程序必须与相关的ILO标准条款一致。
5.生活工资
5.1每个标准工资周所支付的工资与福利,至少要达到法定的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的较高者。在任何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总应足够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支配的收入。
5.2 雇员开始工作前,应为他们提供书面的,易于理解的有关工资的雇佣条件的资料,在每次支付工资时,要为他们提供本次工资期间的详细工资情况。
5.3 不经雇员同意,不允许以扣除工资为一种惩罚措施,也不允许违法国家法律扣除工资,所有惩罚措施都必须记录在案。
6.不能超过工作时间
6.1 工作时间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以较高标准为准。
6.2 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雇员经常性的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保证平均每7天至少休息一天,加班工作必须是自愿的。且每周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要求雇员以常加班,且必须按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7.禁止歧视
7.1 在雇用、工资、培训、升职、辞退或退休方面,对任何人都不能因其种族、社会地位、国籍、信仰、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工会会员和政党关系采取歧视措施。
8.正规的雇用关系
8.1 若有可能,所有工作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常规建立正式的雇用关系。
8.2 不得通过纯劳务的合约,分包或者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虚假的学徒计划来逃避劳动或社会保障法规规定的、对正规雇用的雇员有的义务,也不能采用过度的使用的固定期限的雇用合同来逃避类似的义务。
9.不得采用粗暴的或不人道的方式对待雇员
9.1禁止使用虐待或体罚,或以虐待相威胁,性骚扰以及侮辱或其它形式的恐吓对待雇员。
本守则的条款仅是最基本、而不是最高的标准,不应以此阻碍公司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希望采用本守则的公司遵守国家和其他有关法律。当法律规定与本守则的条款涉及同一问题时,应用用较高标准为准。
1.1 不可使用强迫劳动、受关押劳动和非自愿的囚犯劳动。
1.2 雇员不应该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把他们身份证件交给雇主,在合理的预先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开其雇主。
2.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力。
2.1 所以雇员毫无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组织其它自己选择的工会和进入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
2.2 雇主对于工会活动及其组织活动,要采取开放的态度。
2.3 不得歧视工人代表,他们可以利用其工作场所执行其工人代表的职能。
2.4如果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雇主促进而不是妨碍,提供类似形式实现独立而自由的结社和劳资谈判。
3.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
3.1 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要考虑到该行业的普遍常识和任何特殊危险性。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由于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切实可行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各种危险因素。
3.2 应对雇员进行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安全卫生培训,这种培训对于新的和调动工种的雇员要重复进行。
3.2 应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提供存放食品的卫生设备。
3.4 所提供的住宿条件,要保证清洁、安全并且满足雇员的基基要求。
3.5 采用本守则的公司,应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代表负责安全卫生工作。
4.不得使用童工
4.1 不得再招童工。
4.2 所有公司要制定、参与并资助童工救济政策和项目,使任何曾经做过童工的儿童接受正常的教育,直至他们不再是儿童为止。
4.3 不得安排儿童和18岁以下青少年在夜间或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4.4 这些政策和程序必须与相关的ILO标准条款一致。
5.生活工资
5.1每个标准工资周所支付的工资与福利,至少要达到法定的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的较高者。在任何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总应足够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支配的收入。
5.2 雇员开始工作前,应为他们提供书面的,易于理解的有关工资的雇佣条件的资料,在每次支付工资时,要为他们提供本次工资期间的详细工资情况。
5.3 不经雇员同意,不允许以扣除工资为一种惩罚措施,也不允许违法国家法律扣除工资,所有惩罚措施都必须记录在案。
6.不能超过工作时间
6.1 工作时间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以较高标准为准。
6.2 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雇员经常性的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保证平均每7天至少休息一天,加班工作必须是自愿的。且每周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要求雇员以常加班,且必须按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7.禁止歧视
7.1 在雇用、工资、培训、升职、辞退或退休方面,对任何人都不能因其种族、社会地位、国籍、信仰、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工会会员和政党关系采取歧视措施。
8.正规的雇用关系
8.1 若有可能,所有工作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常规建立正式的雇用关系。
8.2 不得通过纯劳务的合约,分包或者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虚假的学徒计划来逃避劳动或社会保障法规规定的、对正规雇用的雇员有的义务,也不能采用过度的使用的固定期限的雇用合同来逃避类似的义务。
9.不得采用粗暴的或不人道的方式对待雇员
9.1禁止使用虐待或体罚,或以虐待相威胁,性骚扰以及侮辱或其它形式的恐吓对待雇员。
本守则的条款仅是最基本、而不是最高的标准,不应以此阻碍公司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希望采用本守则的公司遵守国家和其他有关法律。当法律规定与本守则的条款涉及同一问题时,应用用较高标准为准。
声明
关于遵守ETI行为守则的责任声明
我们及以下签署各方特此声明如下:
¨ 我们已经收到并充分注意到ETI行为守则。
¨ 我们了解我们公司经营所在国家的全部相关法律法规。
¨ 我们将完全遵守ETI行为守则,不会对其作出任何修改或将其废除。
如果您正在面临【验厂的困惑】--马上联系我们吧! QQ:2361231818
电话垂询:0574-27619833、15950051808免费电话咨询、电话指导、现场评估。
ETI认证咨询的相关文章: